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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蔡志与黄青兰与钟国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黄青兰,钟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蔡志。被执行人:黄青兰。被执行人:钟国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志与被执行人黄青兰、钟国亮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5)龙执字第14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黄青兰名下的东风日产逍客轿车(车牌号:琼AXXX**)一辆,并以(2015)龙执字第148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国亮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金山小区X幢XXX房。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及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青兰名下的东风日产逍客轿车(车牌号:琼A0LX**)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国亮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金山小区X幢XXX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