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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闫桂凤诉丁传涛、邵凤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桂凤,丁传涛,邵凤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223号原告:闫桂凤,女,现住延吉市。被告:丁传涛,男,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告:邵凤智,男,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原告闫桂凤诉被告丁传涛、邵凤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桂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桂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桂凤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辉—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