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迪马电器有限公司与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市迪马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斯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迪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八千里花园5-12号、5-13号、6-1号、6-2号。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迪马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6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系因空调设备商用多联机组的施工问题产生纠纷,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武进区,故本案应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迪马电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涉案合同不仅涉及了空调机组所有权的转移,还涉及了安装、调试等内容,且合同成果与不动产构成附合,其本质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4民初606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董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琳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