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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莫国艳、马红山对李国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国艳,马红山,李国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财保23号申请人:莫国艳,女,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长岭县。申请人:马红山,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国文,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长岭县。申请人莫国艳、马红山与被申请人李国文因担保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文存款4000元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国艳、马红山与被申请人李国文之间有签字欠据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国文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账号为×××××××××××××××××××上4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案件申请费60元,暂由申请人莫国艳、马红山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莫国艳、马红山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郑 娜审判员 赵 瑞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