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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程巧六、陈果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巧六,陈果然,王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程巧六,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陈果然,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王娟娣,女,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果然、王娟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果然、王娟娣财产或收入人民币4633.72元以及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宏开审判员  王 农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洪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