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5198李怀永与丁可胜、彭松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永,丁可胜,彭松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怀永,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丁可胜,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彭松亚,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怀永与被执行人丁可胜、彭松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一、丁可胜偿还李怀永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5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6年1月起每月偿还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彭松亚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三、丁可胜、彭松亚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李怀永可申请执行全部未还款项及违约金5万元。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7.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67.5元,由丁可胜负担。因被执行人丁可胜、彭松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怀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一处。因该房产已经被设置抵押贷款且被多个案件查封,暂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