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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6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某,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汉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凤凰东一路201号经营“朋来阁”茶铺。2016年3月开设,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将其茶铺内的包间提供给姚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摆设捕鱼机7台共14座,供他人利用捕鱼机以现金兑换赌分并以现金返还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台捕鱼机每月收取400元的场地费。2016年12月21日,民警查处了该茶铺,现场挡获邵某某等人,查获了上述捕鱼机,经鉴定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邵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对被告人邵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琦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