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红飞、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飞,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宗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663号申请人:王红飞,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起凤镇中心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会亭,经理。被申请人:宗可江,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红飞与被申请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宗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红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宗可江价值62702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正阳路2688号朝阳花苑11号楼1单元3层西户(产权证号:06-10347**)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红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洪飞名下坐落于周村区正阳路2688号朝阳花苑11号楼1单元3层西户(产权证号:06-10347**)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宗可江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627023.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立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