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长海与周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海,周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445号原告张长海,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仕勇,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原告张长海与被告周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长海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仕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长海承担。审 判 员 张明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