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8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长海与周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海,周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445号原告张长海,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仕勇,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原告张长海与被告周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长海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仕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长海承担。审 判 员  张明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杜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