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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616李婷与姜益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姜益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616号原告:李婷,女,1993年7月8日生,汉族,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姜益清,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李婷与被告姜益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婷负担。审判员姜军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嘉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