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616李婷与姜益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姜益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616号原告:李婷,女,1993年7月8日生,汉族,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姜益清,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李婷与被告姜益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婷负担。审判员姜军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嘉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