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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1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允思与陈栽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允思,陈栽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14950号原告:兰允思,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渊,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栽铁,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兰允思与被告陈栽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栽铁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9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栽铁与原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服装布料。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被告所欠货款共计8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栽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兰允思货款8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陈栽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默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傅瑞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