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江苏广亿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广亿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广亿家纺工业有限公司,毕光宝,叶玲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负责人:陈永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玲,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毕光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毕光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亿家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毕光宝,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光宝,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玲玲,女,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广亿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广亿家纺工业有限公司、毕光宝、叶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