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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19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恒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兴达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富恒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兴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1197之一号原告深圳市富恒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固戍下围园工业区茶树第七厂,组织机构代码19246902-1。法定代表人管仕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祖斌,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镜勇,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佳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新屋园工业区腾联路6号东山四厂三楼A,组织机构代码695560177。法定代表人马大奴。原告深圳市富恒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兴达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恒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原告深圳市富恒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何    静审判员 梁  木  英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