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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法琼、陈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法琼,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基崇,刘汉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特126号申请人陈法琼,女,199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陈某1,男,200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陈某2,男,200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陈某3,男,200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陈某4,男,200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XX青(系陈法琼、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的祖父),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秀梅,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申请人陈基崇(系陈法琼、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的父亲),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申请人刘汉芬(系陈法琼、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的母亲),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陈法琼、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要求宣告陈基崇、刘汉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法琼、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基崇系父女及父子的关系,2006年3月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经多方查找,查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11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汉芬系母女及母子关系,刘汉芬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去向不明,经多方查找,查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8年。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基崇、刘汉芬失踪。经查,陈基崇,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大禾坪队南05号。系申请人陈法琼、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之父,于2006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毫无音讯。刘汉芬,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大禾坪队南05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出寻找陈基崇、刘汉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陈基崇、刘汉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基崇自2006年3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超11年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被申请人刘汉芬自2008年4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超8年之久,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法琼、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作为陈基崇、刘汉芬之儿女,申请宣告陈基崇、刘汉芬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基崇、刘汉芬为失踪人;二、指定XX青为失踪人陈基崇、刘汉芬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原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桂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