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7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陆怡萱、邢晓红与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经济合作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怡萱,邢晓红,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538号原告陆怡萱,女,2007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现租住启东市。原告邢晓红(系原告陆怡萱的母亲,又系原告陆怡萱的法定代理人),女,1971年6月19日生,住址同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施思,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负责人李雷兵,社长。委托代理人陆巍,启东市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陆怡萱、邢晓红与被告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经济合作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陆怡萱、邢晓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怡萱、邢晓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怡萱、邢晓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依法减半收取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 瑜代理审判员 莫 晴 晴人民陪审员 宋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