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罗某、卢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434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7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卢某甲,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7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7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卓某,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7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旷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罗某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7月26日,在本县伍市镇普庆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码民余某、陈某甲、李某丙等人投注金额累计111536元,并将这些码单全部报给其上线被告人黄某。2、被告人卢某甲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7月26日,在平江县伍市镇秀水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码民王某、陈某乙、卢某乙等人投注金额累计约68000元,并将这些码单全部报给其上线被告人黄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卢某甲还接受被告人黄某的投注金额累计约9000元。3、被告人黄某自2014年年初起至2016年7月26日,在平江县伍市镇秀水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其下线被告人罗某投注的111536元、被告人卢某甲投注的约68000元、码民陈某丙等人投注,金额累计约180000元,并将这些码单中的部分报给了被告人卓某和被告人卢某甲。4、被告人卓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7月份,在平江县伍市镇秀水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其下线黄某投注的约9000元、晏某(已判决)投注的47337元、码民李某甲投注的12120元。金额累计约68457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码单等书证;2、证人晏某、余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罗某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7月26日,在本县伍市镇普庆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码民余某、陈某甲、李某丙等人的投注,并将这些码单全部报给其上线被告人黄某,上线按报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予其水钱。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罗某家现场查获码单两本,上面记录了2015年地下六合彩第45期至第83期、第147期至第152期、2016年第1期至第44期被告人罗某接受他人投注的地下六合彩金额为111536元。2、被告人卢某甲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7月26日,在平江县伍市镇秀水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接受码民王某、陈某乙、卢某乙等人的投注,并将这些码单全部报给其上线被告人黄某,被告人卢某甲按报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抽取水资。在此期间,被告人卢某甲还接受被告人黄某的投注金额累计约9000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卢某甲家现场查获码单本一个,并对卢某甲随身携带的手机中涉及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记录进行提取固定,涉赌金额为68000元。3、被告人黄某自2014年年初起至2016年7月26日,在平江县伍市镇秀水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做庄写单赌博活动,接受其下线被告人罗某、卢某甲的投注、及码民陈某丙、李某丁等人的投注,并将这些码单中的9000元报给了被告人卓某,9000元报给了被告人卢某甲,被告人黄某按报单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抽取水资。4、被告人卓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7月份,在平江县伍市镇秀水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做庄写单赌博活动,接受其下线黄某、晏某(已判决)的投注、及码民李某甲等人的投注。其中仅公安机关从晏某、黄某处缴获的码单,及现场对被告人卓某随身携带的手机中涉及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的相关照片进行提取固定,其涉赌金额为二十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1、户籍资料、码单、手机微信、短信截屏、电脑截屏、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般缴款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通话详单情况的说明情况等书证;2、证人晏某、汪某、李某甲、余某、陈某甲、王某、陈某乙、卢某乙、李某乙、赵某甲、赵某乙、李要求、李某丙、向某、陈某丙、李某丁、江某、李汩华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四被告人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并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可对被告人罗某、卢某甲、黄某、卓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卢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卓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冉审 判 员 张有林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