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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通华源染织厂与葛育兰、钱坤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华源染织厂,葛育兰,钱坤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源染织厂,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山港桥村。法定代表人:成霞。委托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育兰,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钱坤权,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南通华源染织厂与被执行人葛育兰、钱坤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02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季金华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