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江诉被告桂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桂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795号原告:何江,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海涛,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有义,男,生于1964年3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江与被告桂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后收取9600元,由原告何江承担。审判员 夏世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时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