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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江诉被告桂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桂有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795号原告:何江,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海涛,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有义,男,生于1964年3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江与被告桂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后收取9600元,由原告何江承担。审判员  夏世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时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