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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家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南陵县。被执行人:周家胜,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家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南陵县华亿国际新城香榭丽舍28幢1单元301室房产系周家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家胜所有的南陵县华亿国际新城香榭丽舍28幢1单元301室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