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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前进与金小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前进,金小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0号原告:杨前进,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金小事,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杨前进与被告金小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前进负担。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