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韩麟贸易有限公司与金莹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韩麟贸易有限公司,金莹莹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520号原告:上海韩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香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莹莹,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原告上海韩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莹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韩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韩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