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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志超与姚祖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超,姚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6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超,男,生于1963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姚祖利,男,生于1963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2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祖利所有的位于武胜县烈面镇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132.2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王志超所有的位于武胜县烈面镇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