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桂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桂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911号原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恂园里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36315335。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念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桂喜,女,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华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