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3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桂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3民初589号起诉人:黄桂珍,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2017年3月31日,本院收到黄桂珍的起诉状。起诉人黄桂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南省国营西达农场继续履行其于1995年12月25日与黄桂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补交五险一金;2、判令海南省国营西达农场给黄桂珍办理退休;3、判令海南省国营西达农场为黄桂珍补交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四金。事实和理由:1995年12月25日原海南省国营和岭农场(现已并入海南省国营西达农场)与黄桂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1995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黄桂珍依约履行了该合同,但海南省国营西达农场未依法为原告足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仅缴纳了3年9个月的养老保险,导致黄桂珍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交纳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而用人单位又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无论是欠缴社保费还是拒缴社保费,社保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因此,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同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这种争议还是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而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同时,办理退休手续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在海南省国营西达农场已经为起诉人办理了社保手续的情况下,起诉人诉请补交社会保险费并办理退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桂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育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