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明弟与王成清、郑净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弟,王成清,郑净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徐明弟,男。被执行人:王成清,男。被执行人:郑净美,女。徐明弟与王成清、郑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02民初5451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9万元及利息49400元(从2016年1月31日到2016年8月10日,月息按2%计付),负担案件受理费1973元。执行费652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屋三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清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的房屋一套;位于西安市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郑净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的房屋一套。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