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黄鑫、刘洪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鑫,刘洪刚,李秀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667号申请人:黄鑫,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刘洪刚,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李秀华,女,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黄鑫与被申请人刘洪刚、李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鑫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秀华名下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或查封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秀华名下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337元,由申请人黄鑫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702民初667号潍城交警大队:申请人黄鑫与被申请人刘洪刚、李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鲁0702民初6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李秀华名下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附:民事裁定书一份。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