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波与安徽佳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2执817号安徽佳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杨波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蜀劳裁字[2016]7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院印)履行方式:转账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帐号:34001712008052505383承办人:杨占伟书记员:冯晨电话:0558-255****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