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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彭红文与徐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文,徐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537号原告:彭红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智勇,男。原告彭红文与被告徐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彭红文于2017年4月6日以先行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红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文撤诉。本案受理费35,460元,减半收取17,730元,由原告彭红文负担。审 判 长  吴金平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肖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