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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起集团大连设备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化工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起集团大连设备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东北化工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25号原告:大起集团大连设备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卢金福,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华,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东北化工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范业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女,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女,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起集团大连设备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化工建设(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大起集团大连设备修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起集团大连设备修造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起集团大连设备修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