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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龚兆桂、熊尤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兆桂,熊尤斌,徐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龚兆桂,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熊尤斌,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徐苑,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兆桂与被执行人熊尤斌、徐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熊尤斌、徐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尤斌、徐苑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尤斌、徐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尤斌、徐苑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