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0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晓明等16人与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晓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刘兴佳,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02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等16人。被执行人刘兴佳,男。被执行人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永杰,职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晓锋,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等16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晓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676号和(2016)辽10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宝库等16人申请撤销执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执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崇奎宝代理审判员  刘 苍代理审判员  叶鹏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昭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