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晓明等16人与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晓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刘兴佳,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02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等16人。被执行人刘兴佳,男。被执行人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永杰,职务: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晓锋,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等16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晓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676号和(2016)辽10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宝库等16人申请撤销执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执5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崇奎宝代理审判员 刘 苍代理审判员 叶鹏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曾昭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