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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莉、刘玉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刘玉奇,李丽敏,李玉涛,刘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921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玉奇,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丽敏,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玉涛,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义忠,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刘玉奇、李丽敏、李玉涛、刘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丽敏在中国建设银行及大连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刘玉奇在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李玉涛在银行有账户,本院分别于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1月29日、2017年1月17日将上述账户予以冻结。2017年1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丽敏在银行的账户内存款6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并于2017年4月5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