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凌云杰与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云杰,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云杰,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工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斌强,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58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595000元、利息11227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6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52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62元,合计7237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宁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37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