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丁志慧与被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慧,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456号原告:丁志慧,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勤,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张晓雨,系公司经理。原告丁志慧与被告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志慧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志慧承担。审判员 黄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