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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石仁凤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宝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仁凤,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宝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249号原告:石仁凤,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靖宇县。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相书博,经理。被告:刘宝贵,男,(其他不详)。原告石仁凤与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宝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仁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宝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仁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宝贵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给付运费173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靖宇镇荷旺苑花园工程,在施工期间由刘宝贵雇佣石仁凤的运输车辆和吊车进行运输和吊运工作,当时由刘宝贵和会计邵诗丽出具运费票据,但一直没有付款,后经石仁凤多次催要,在2015年11月30日及12月27日由刘宝贵和会计邵诗丽为石仁凤出具了二份欠据,共计拖欠劳务费17300元,至今没给付,故诉至法院。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宝贵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刘宝贵为石仁凤出具欠据,写明:欠吊卸钢筋费用3000元(票据已经收回)经办人为邵诗丽。2015年12月27日,刘宝贵为石仁凤出具欠据,写明:欠运费14300元(周转材料,石人—靖宇)经办人为邵诗丽。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石仁凤持有刘宝贵签字的欠据,故其要求刘宝贵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石仁凤要求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公司连带共同给付其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因石仁凤仅持有刘宝贵为其出具的欠据,该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承揽关系,石仁凤的陈述亦未得到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可。其要求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给付劳务费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宝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石仁凤劳务费17300元;二、驳回石仁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刘宝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明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