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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雷新虎与澄城县东兴建材厂工伤赔偿争议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新虎,澄城县东兴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雷新虎,男,汉族,1962年6月3日出生,住澄城县韦庄镇西白村四组12号。被执行人澄城县东兴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姬江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新虎与被执行人澄城县东兴建材厂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澄城县东兴建材厂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澄城县东兴建材厂一次性给付雷新虎工伤赔偿案件款3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终结申请执行人雷新虎与被执行人澄城县东兴建材厂工伤赔偿争议纠纷的澄劳仲案字(2016)2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