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俊猛与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俊猛,池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663号原告:关俊猛,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威县。被告:池宇,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桥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关俊猛诉被告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关俊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池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俊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俊猛撤回对被告池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关俊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尹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