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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后灼与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后灼,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31号原告:陈后灼,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九一六西侧建行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卓新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后灼与被告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陈后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后灼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后灼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5元,由原告陈后灼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奇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