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长俊、王金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俊,王金辉,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金辉,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兵,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金辉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金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于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