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401号原告: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新港6号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678452。法定代表人:陈国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金,女,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河西区森淼公寓21门1102。注册号:120191000061358。法定代表人:宫蕴青。原告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侯树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立杰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