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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良友诉谭厚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良友,谭厚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969号原告:谭良友,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厚贵,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谭良友诉被告谭厚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谭良友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谭良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良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谭良友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学清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