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小茹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张小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茹,女,汉族,村民,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代表人曾弘,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小茹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小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赔偿张小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喜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