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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章健与李世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健,李世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4965号原告章健,男,1979年7月25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世浩,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审理原告章健诉被告李世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章健承担。审 判 长  赵爱国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唐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