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章健与李世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健,李世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4965号原告章健,男,1979年7月25日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李世浩,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审理原告章健诉被告李世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健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章健承担。审 判 长 赵爱国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唐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