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赵香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赵香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59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法定代表人:刘振洋,系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赵香芝,女,1948年6月2日生,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被执行人赵香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暂无义务承担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邢秀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