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6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731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青,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女,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5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