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731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青,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某,女,198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56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