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都金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金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1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都金红,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文登市(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金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某出庭支持公诉,都金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都金红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香山路口时,碰撞前方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尾部而肇事,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随后,都金红在事故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3月8日,都金红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归案。归案后,都金红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都金红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3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都金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都金红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都金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都金红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都金红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都金红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都金红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都金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