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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平与陈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陈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刘平,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纪平,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刘平与陈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皖0321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刘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纪平所有的下列财产:一、位于蚌埠市经开区龙湖春天CZ39号楼一单元601室住房一套;二、位于怀远县淝南乡双沟街道十字街北侧路西两间两层住房(建筑面积116㎡)一套;三、位于怀远县淝南乡双沟街道(原老供销社)土地一宗(宗地证号为(怀国用)2016765);四、位于怀远县淝南乡双沟街道(原淝南乡卫生院)土地一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