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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456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虹,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系陈某甲之女。被告:李某乙,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峰镇。系陈某甲之女被告:陈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系陈某甲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7年3月28日因病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甲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给付赡养费,因原告陈某甲已死亡,本案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魏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