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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闫明与被告王宁超市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法库县王宁超市发生活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260号原告:闫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白雪,系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库县王宁超市发生活广场,住所地法库县。经营者:王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侠,系辽宁鸿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明与被告法库县王宁超市发生活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闫明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闫明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