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甘南营销服务部与被告李晓伟追偿权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甘南营销服务部,李晓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3181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甘南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彪委托代理人:李博鑫被告:李晓伟委托代理人李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甘南营销服务部与被告李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甘南营销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5.00元,减半收取189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重武审判员  马永权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甲卿 来源:百度“”